內政部宣布將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理由是該黨涉及多項國家安全法及暴力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此案之所以引發高度爭議,不僅在於特定政黨是否涉法,更在於台灣民主憲政能否區分兩件事:一是政黨成員或組織行為是否違法,二是政黨主張兩岸統一是否應被視為不容於憲政秩序的思想。這兩者若被混為一談,將使民主政治滑向危險地帶。
從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脈絡觀察,兩岸關係本就不是單純的外國關係。憲法本文、增修條文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制度設計,長期承認兩岸存在特殊政治與法律關係。無論各界如何評價這套架構,它至少說明一件事:主張兩岸未來走向統一,並非天然違憲,更不應被視為邪說異端。
民主社會的政黨政治,原本就允許不同國家定位與憲政願景並存。有人主張維持現狀,有人主張台灣獨立,有人主張兩岸統一,也有人主張邦聯、聯邦或其他中間方案。只要其主張透過和平、民主、法治方式推動,就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與政黨自由的保障。
如果一個政黨只是因為主張統一,就被貼上危害國安的標籤,那麼今日可以壓制統一主張,明日也可能壓制獨立主張、改革主張,甚至任何不合執政者喜好的政治理念。這不是民主自信,而是民主退縮。
政黨解散是民主憲政中最嚴厲的手段之一,但這不是一般行政處分,也不該成為政治鬥爭工具。政府若聲請解散政黨,必須提出具體、明確、可受司法檢驗的證據,證明該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已經實質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不是僅以政治立場、統獨主張或社會觀感作為基礎。
民進黨黨綱中曾明確主張依據台灣主權現實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共和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國際法原則重返國際社會。這樣的政治主張,與中華民國現行憲法架構之間確實存在高度背離。從中華民國憲法的傳統理解出發,國家領土、主權歸屬、憲法秩序並非可由單一政黨任意改寫。主張制憲、正名、建國,當然可以被嚴肅質疑:它是否挑戰現行憲政體制?是否可能引發兩岸衝突?是否使台灣陷入更高安全風險?這些問題都值得公開辯論。
然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政治主張可以被批判,但不能輕易被刑事化;政黨路線可以被反對,但不能不經司法程序就扣上叛國帽子。如果反對統一的人不該把統一主張一概說成賣台,那麼反對台獨的人也應以憲法論證、國安風險、兩岸現實與民主程序來批判台獨,而不是僅以情緒化標籤取代說理。否則,政治語言會越來越激烈,社會裂痕也會越來越深。
民主社會不能只保護「我喜歡的言論」,檢驗民主成熟度的標準,不是它如何對待多數人喜歡的聲音,而是它如何對待少數、刺耳、甚至令人不安的政治主張。民進黨政權可以不認同統一,可以質疑統一方案是否現實,也可以批判特定團體是否與中國大陸政權過度接近。但這些批判必須建立在事實、證據與法律程序之上。若賴政府將「統一」與「犯罪」在政治敘事上綁定,便可能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不敢討論憲法所本應容許的國家前途問題。
同樣地,支持統一者也必須承認,主張統一不能成為接受境外指揮、破壞民主制度或縱容暴力的理由。真正能站得住腳的統一論述,應該透過民主辯論爭取人民支持,而不是依賴威嚇、黑幫化動員或外部壓力。這一點對任何政治路線都相同。
憲法法庭若審理統促黨解散案,關鍵不應該是「統一主張是否令人反感」,而應是以下幾點:1.該黨是否以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目的?2.相關違法行為是否屬於政黨整體意志,而非個別成員行為?3.是否存在明確、直接且迫切的國安危害?4.解散政黨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無其他較小侵害手段可替代?
唯有通過這些嚴格檢驗,政黨解散才具有憲政正當性。否則,今天被解散的是統一派政黨,明天也可能輪到其他少數政治立場。民主不該用消滅對手來證明自己正確,而應用公開辯論與司法程序來展現制度自信。
兩岸統一不是原罪,台灣獨立也不是不能討論的政治主張。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任何政黨假借理念之名從事暴力、滲透或破壞民主制度;同樣需要警惕的,也是執政者假借國安之名壓制異議、擴張權力。
在中華民國憲政秩序下,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國安不能成為思想審查的代名詞。政黨可以被監督,犯罪可以被追訴,違法組織可以被制裁;但政治理念本身,必須留在民主辯論場上接受人民檢驗。因此,統促黨案真正的憲政意義,不只在於一個政黨是否會被解散,而在於台灣是否仍願意堅持一條艱難但必要的道路:以證據取代標籤,以法治取代鬥爭,以民主程序處理最尖銳的國家認同分歧。
民進黨以聲請解散統促黨的三大理由:(一)配合中共在台發展組織;(二)跨境鎮壓、噤聲台灣民主;(三)披著政黨外衣的犯罪組織,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據此要求解散統促黨。然而,這三大理由究竟是以政黨名義所為,還是黨員個人的行為?這個問題必須釐清,不能混為一談。一個政黨之內,黨員本來就形形色色,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思想、理念與主張。黨員如果有違法行為,原則上應由行為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其具有某一政黨的黨員身分,就把個人的違法行為一股腦兒歸咎於整個政黨。如果不加以區分,而採取「黨員違法、政黨負責」的邏輯,那麼所有政黨不論在野或執政,只要黨內有人涉及違法,豈不都可以據此要求解散?如此一來,政黨政治豈非人人自危、動輒得咎?這不僅有失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也可能侵蝕憲法所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那麼,究竟應如何區分「政黨的行為」與「黨員個人的行為」?首先應以黨綱及政黨正式決議與組織行為作為重要判斷依據。黨綱是政黨成立所揭示的基本理念與政治目標,也是政黨對外公開宣示的政治主張。如果一個政黨的黨綱明確把違法事項列為追求目標,那麼問題便不再只是個別黨員的行為,而是政黨本身的宗旨是否違法。既然如此,依法處理自有其法律依據,甚至在成立之初即可能面臨合法性問題,又何來成立之後才談「解散」?倘若政黨成立之後修改黨綱,增列違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的項目,政府相關機關當然可以依法律程序處理。除此之外,如果政黨以自己的名義,經由正式決議或組織運作,公然從事違法行為,當然也應由政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只是黨員個人的違法行為,卻硬要政黨一併承擔責任,甚至進而要求解散政黨,恐怕就必須慎重檢視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精神。民進黨列舉的三大理由,若不能明確區分究竟是「政黨本身的行為」,還是「個別黨員的個人行為」,便逕以此作為解散政黨的主要依據,難免令人質疑是否有以偏概全、株連無辜之嫌,更讓人懷疑是否已演變為對不同政治立場的打壓。更令人感慨的是,民進黨似乎已把1985年9月28日成立時所抱持的初衷與理想拋諸腦後,從當年追求自由、民主與人民權利,逐漸走向權力的追逐。筆者也是民進黨建黨原始26位實名者之一。當年成立民進黨的過程,是在反對威權與獨裁政權,主張人民應有辦報、組黨及參與政治的自由。在當時的戒嚴體制下,每一位實名參與者都做好了可能被國民黨政府逮捕、拘禁甚至入獄的心理準備。那是一個必須挺身而出、義無反顧的年代。
然而,如今這些踏著前人肩膀取得政治權位的民進黨後輩,似乎已經逐漸忘卻當年先行者所追求的理想。民進黨創黨時所追求的自由、民主與為人民謀福利的理念,難道已經被權力蒙蔽,而拋得一乾二淨?
今日民進黨執政的種種作為,若與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相比,在政治權力的運用上是否已經沒有太大差別,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是值得台灣人民深思的問題。國民黨在蔣經國時代推動十大建設,奠定台灣後來工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才逐步形成今日台灣的經濟基礎與產業實力。前人篳路藍縷、胼手胝足所累積的成果,才有今天的台灣。反觀民進黨長期執政以來,究竟為台灣留下了哪些足以影響未來數十年的重大建設與長遠發展?如果只是消耗前人多年累積的資源與成果,卻沒有建立足以承先啟後、繼往開來的國家發展基礎,豈不是坐吃山空、竭澤而漁?更令人憂心的是,台灣的兩岸關係日益緊張,國際情勢也更加險峻,甚至被《經濟學人》以「世界最危險的地方」形容。台灣究竟要走向何方?這難道不是執政者應該深思熟慮的問題嗎?真是後生可畏,更令人不勝唏噓!
內政部長劉世芳引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認為政黨的目的或其行為不得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有違反者即屬違憲。既然如此,我們海潮智庫也可以依照劉世芳所提出的標準,反過來檢視民進黨本身究竟有沒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問題。民進黨在1991年第五屆第一次黨代表大會修正黨綱,增列「建立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並主張以公民投票制定新憲法、實現台灣獨立。那麼問題來了:如果追求台灣獨立的政治主張,最終涉及國家體制與國號的改變,是否就涉及中華民國「存在」的問題?請問劉世芳:依照您自己所提出的標準,民進黨的相關黨綱主張,有沒有危及憲法所規定的中華民國存在?
如果今天認為統促黨涉及「配合中共在台發展組織」、「跨境鎮壓」、「噤聲台灣民主」,以及「黨員從事組織犯罪」等理由,而主張解散統促黨,那麼我們是不是也應該用同一把尺、同一套標準來檢視執政黨?兩個政黨對於中華民國存在所可能產生的影響,究竟孰輕孰重?如果民進黨的黨綱明確主張追求台灣獨立,難道就不應接受同樣的法律檢驗?請問劉世芳,為什麼不依《政黨法》第26條所規定的程序,針對民進黨的相關主張與施政是否涉及違憲,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依法審理,甚至討論是否有解散政黨的必要?如果法律標準可以因為政黨身處在野或執政而有所不同,那麼所謂法治又從何談起?再者,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架構,兩岸關係的國家統一問題,本來就是憲政體制與兩岸法律關係中的重要議題。
兩岸目前雖隔著台灣海峽而分治,但追求兩岸統一的政治主張,本身究竟有何罪?如果統促黨的政治理念是追求兩岸和平統一,那麼在民主政治與政黨競爭的框架下,是否就應該讓人民以選票來決定,而不是動輒以解散政黨相待?問題的核心,不應該是「你支持統一還是台獨」,而應該是:你的政治主張與實際行為,有沒有違反法律?
只要違法,就應依法處理;如果沒有違法,就不應僅因政治立場不同而加以打壓。只不過,現在民進黨執政、掌握行政與政治權力,難免讓人產生「手握權柄,便可以為所欲為」的疑慮。正如陳水扁過去曾講過的:「那你要怎樣?」但政治風水輪流轉,權力不可能永遠掌握在同一個政黨手中。民進黨總有一天也會失去政權;如果今天建立一套可以任意解散政黨的政治邏輯,將來其他執政者同樣可以依照這套邏輯反過來對付民進黨。屆時,民進黨又當如何自處?這正是今天執政者應該居安思危、三思而後行的問題。
如果民進黨認為統促黨有違法之處,就應該拿出具體證據,依法追究;如果政黨本身確實違憲,就應依憲政程序處理。可是,如果只是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就以國家機器強行解散政黨,那麼今日的「刀」可以指向統促黨,明日同一把刀也可能指向民進黨。屆時,若民進黨真的因為自己所建立的政治邏輯而遭到解散,又何嘗不是作繭自縛、咎由自取?
民進黨的台獨黨綱,除了涉及憲政爭議之外,筆者認為也有必要從《刑法》第100條的相關規定加以檢視。《刑法》第100條涉及普通內亂罪,對於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法律另有刑責規定。若有人主張以政治手段破壞國體,究竟是否符合相關犯罪構成要件,自應交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判斷,而不能僅憑政治口號逕下結論。賴清德擔任行政院長時,特別強調自己是「務實的台獨工作者」;如今已成為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民進黨主席,又一再強調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並主張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然而,民進黨黨綱又明定追求台灣獨立。如此一來,黨綱與執政者的政治主張之間,究竟應如何與現行憲政體制相互調和?這些問題,都應該接受公開而理性的討論。
如果一方面高舉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另一方面又以追求台灣獨立為政治目標,兩者之間的關係究竟如何處理,實在不能顧左右而言他。如今,中華民國面對兩岸關係緊張、國際局勢詭譎多變的局面,政府如果一味追求政治目標,卻忽略人民最關心的民生問題,甚至耗費台灣人民數代累積的財富,用於對外政治布局,今年編列高達3.6兆元的新台幣中央政府總預算,在社會各種問題層出不窮之際,人民所真正需要的,是安定的生活、健全的經濟、合理的物價與安全的環境。如果政府對民生問題置若罔聞,對重大社會事件又有掩蓋真相之嫌,甚至阻斷兩岸正常溝通與交流,限制大陸人士來台觀光,使台灣觀光及相關產業受到衝擊,那麼兩岸關係只會每況愈下、雪上加霜。兩岸關係持續緊張,也讓台灣人民承受更大的安全與經濟壓力。
如今,大陸軍艦及海警船在台灣周邊活動日益頻繁,台灣周邊海空域的軍事壓力持續升高。面對這樣的局勢,賴清德卻連一聲都不敢吭一下,只會「牛牢內觸牛母」,究竟應該如何降低風險、維持台海和平,更是攸關台灣人民身家性命的大事。然而,賴清德上任兩年多以來,在內政與兩岸政策方面仍缺乏足以讓人民信服的重大建樹;對內推動大罷免,讓在野黨與執政黨之間的政治對立更加尖銳;對外則持續強調台灣主體性與兩岸互不隸屬,導致兩岸關係更加緊張。如果大罷免最終演變為讓執政黨取得國會全面優勢,甚至使在野黨幾乎失去制衡能力,那麼這是否會造成一黨獨大、權力失衡的局面。對外方面,兩岸軍事與外交角力持續升高;對內方面,政黨對立日益激烈。台灣究竟還能承受多少政治折騰?更令人憂心的是,若大陸海警船在台灣周邊海域活動逐漸形成常態,兩岸之間的實際管轄與執法爭議將更加複雜,台灣的國際與安全空間也可能受到進一步壓縮。在大陸已一再表達收復台灣決心的情況下,賴清德所謂「務實台獨」的政治路線,究竟會把台灣帶向何方?這是攸關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未來命運的大事。若以大陸決心收復台灣,賴清德務實台獨夢想,將難逃法律的追溯。政治可以有理想,但不能沒有現實;政黨可以有立場,但不能凌駕法律;政府可以有權力,但不能忘記權力來自人民。這才是今天台灣社會最應該冷靜思考的問題。
